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学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师道德规范》和《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行为准则》等为基础,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等各类人员在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行为包括作品创作过程中,专利产品和方法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研究、制作及其成果公开发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师范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编教职工、返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和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教师、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网络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生等凡以北京师范大学名义进行的学术行为,同时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行为准则
1.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
2.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纪律;
3.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学术道德;
4.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批评;
5.注重教书育人,倡导严谨学风。
第六条 上述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时间及具体页码等);
2.未经当事人同意,在著作或论文中采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实验结果等;
3.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上署名;
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5.在学术成果的统计和申报、业绩考核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虚报、假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成果;
6.一稿多投或请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7.虚报学术身份,伪造学位、学历、职务、奖励、专利证书或文件;
8.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和实验结果;
9.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转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0.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术荣誉、学术职务,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成立北京师范大学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中产生,校长聘任。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不作为行政实体,成员以兼任方式展开工作。
第九条 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在此期间,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与客观,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十条 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完善学术行为规范,并负责对规范进行解释;
2.界定和评估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和行为;
3.处理署名举报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并进行独立调查,提出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对相关的学术问题进行界定或展开调查。
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
学术行为规范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在30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申辩。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可以组织学校相关的行政负责人及校内其他教师,公开听取申辩。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规范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范条款中未尽事宜,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生的违反《北京师范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的问题审查,不适用于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