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工作,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推动学术水平提高和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可按照专门事项设立专门工作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在学院(部、院、系、研究院、中心)等建制性教学科研机构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秘书长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委员组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45岁以下青年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15%以上。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保证时间与精力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
4.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五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4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推选委员、职务委员和委派委员。
1.推选委员:委员名额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及学院教授规模合理分配,由学院在全校范围内本学科方向的专任教师中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
2.职务委员:主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1至3人,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自然产生。
3.委派委员:由校长委派的专家担任。委派委员的产生应兼顾学科平衡,考虑学术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派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的专家担任。由校长提名的主任委员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按照上述推选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委员担任。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7名教授组成。
第十三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由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在本单位范围内专任教师中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经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担任行政职务的院长、副院长可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二级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职务委员依据其职务变动自然更替。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1. 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 职务委员已经从相应职务岗位上卸任的。
3. 已到退休年限或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的。
4. 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5.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和信息。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5.《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3.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4.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5.根据职责需要,承担相应具体工作。
6.《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规划、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2.对学校建制性和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科研平台设置提供咨询意见。
3.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成果奖励,评价科研机构的学术水平,对外推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学术人才等。
4.对高层次人才、名誉教授、资深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5.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争议处理程序与规则,受理、审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6.指导监督二级学术委员会工作和学校学术活动。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与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授权各分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依据本章程处理相关事项,所形成的决议以校学术委员会名义发布。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章程规定,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提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通讯表决采取实名表决方式,议事决策规则按照上述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与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存在利益相关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工作组做出的决议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
第三十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事项,若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先由二级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后若异议者仍提出异议,二级学术委员会应将决议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授权的学术分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